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China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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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01先后制订《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等7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国标委团体标准试点单位,正在制定30余项团体标准,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每年召开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年会、中国农产品供应链大会等行业会议,传达政府政策,反映行业呼声,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
履行政府助手职责,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02承担“三绿工程”日常工作,撰写年度《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等调研报告,推动绿色市场培育工作;配合商务部推动落实“双百工程”及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协助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文件,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
加强应用理论研究,指导行业科学发展。
03推出《面对WTO海峡两岸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二次创业》、《绿色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消费指南》等农产品批发市场理论丛书,出版了《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年鉴》、《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通鉴》等书籍;并主持承担商务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战略》、科技部《“十一五”规划支撑项目--绿色产品封闭供应链技术集成及产业化示范》、《“十一五”规划支撑项目—果蔬类农产品协议流通管理与服务应用示范》等国家课题研究。 -
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推动行业走向世界。
04自2000年以来,农贸联组织40余个考察团走访多个国家,考察农产品市场,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等50多个国家驻华使领馆、政府、商协会建立了友好关系,与马来西亚、墨西哥、西班牙、美国、法国等17个国家相关农协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组织农产品经销商代表团赴海外洽谈对接,推动农产品流通国际合作。2005年,农贸联正式加入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并成功主办了2007年和2016年第25届及第30届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大会。马增俊会长连续三届当选世批联理事会理事,成为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全球13位决策领导人之一;农贸联每年组织行业代表参加国际会议,并推荐论坛演讲者登上国际舞台,将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带入了崭新的国际化新平台。
组织架构
协会章程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经销商、生产基地、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供应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全国农贸联,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ssociation,缩写为CAW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当政府助手、作政企桥梁、成企业之家。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引下,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推动农产品市场的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数字化、科学化、国际化,实现农产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aw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自律管理,提高商业信誉;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农产品市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协调解决农产品市场管理经营中产生的问题,保护农产品市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根据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趋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改造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
(四)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农产品流通工作及相关政策的落实,促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发展,确保消费者利益;
(五)促进农产品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发展,积极为会员及相关产销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联合、交流;
(六)开展国际间的经济和技术交流,同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国际化;
(七)积极组织各种与农产品流通发展有关的学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展览等活动;
(八)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会员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来访,搞好农产品市场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文明经营水平,促进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
(九)组织搜集、整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出版全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搞好行业预测,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经营管理;
(十)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依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农产品流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农产品流通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在农产品流通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管理人员、业内专家学者、相关企业和机构管理人员等,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单位简介(电子版)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
2、入会单位logo及网站域名;
3、入会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资料和编印的刊物的权利;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推荐或发展会员;
(七)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八)积极为本会主办的年鉴、期刊、网站、公众号等提供信息素材,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1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农产品流通行业有一定代表性与影响力,对行业发展做出一定成绩;
(二)公司运行3年以上,其中农产品市场开业运营1年以上,商户入住率达到70%以上;
(三)已入会2年以上,按时交纳会费,并且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四)诚信经营,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3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0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登记证书
收费信息
自律公约
道德准则
理事会构成
监事会
监事长
王婷婷
监事
许伟芳、郑尚彬、谭东升
发展规划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总目标及四阶段部署)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在中国“十四五”开局之年,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行工作部署。2022年1月,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颁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对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发展作出部署安排。 2022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对“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的年度性工作任务做出安排。
在国家的十四五规划方向下,依据2021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三农相关政策文件,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农贸联“)作为农产品流通行业的专业全国性协会,对未来20发展新阶段,制定新阶段发展总目标及阶段部署。
一、平台战略定位
全国农贸联自2001年正式运营以来,一直以“政府助手、企业之家、政企桥梁”作为协会发展的战略定位,在20年运营期间获得了专业的发展力、行业的凝聚力及国际的影响力,成功实现了“国内外行业交流平台”的全国社会团体形象,也做出了很多亮眼的成绩。
(一)专业发展力
成功建立了农产品购销技术标准委员会(国标)秘书处的设置及运营,截至2021,全国农贸联已具备参与制定或制定农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关的全部标准工作;马增俊会长始终正确把握政策方向,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多个理论发展观点,正确指引行业发展方向;受政府委托,20年来圆满完成了多项政府部委、地方政府的重要课题、规划、调研等专业项目咨询;编制了《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年鉴》、《中国批发市场》等专业读物;提供行业会员企业的项目咨询、专家论证等众多实践案例帮助支持。
(二)行业凝聚力
20年运营期间,全国农贸联一直伴随着大部分会员从诞生到成长的全过程,在300多会员总数里,入会会龄超过15年的会员超过60%以上,稳定且具有强凝聚力,截至2021年,全国33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无会员以外,全国其他省市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基本都是全国农贸联的会员,会员分布广且具有各省市的交易代表性。
(二)国际影响力
全国农贸联自2005年加入世批联后,于2007年,在中国首次成功承办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大会,创办国际农产品贸易对接会,曾被商务部评为国内重点展会项目,当年吸引国内外进出口商1000多名参与,成功建立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十几年来,全国农贸联马增俊会长带领中国代表团100余次,出访考察市场达80多国,为国内了解国际市场打开了一扇门,建立起了农产品的行业国际交流桥梁。同时,全国农贸联也与20多个国家签订MOU协议,委托代为调研、进口产品贸易对接、新品推介等国际贸易发展提供服务。同时也积极在国内创办国际性会议及论坛,向各类行业人士提供了解国内外的专业高端交流平台。
二、新阶段发展总目标
(一)新阶段发展背景
1、数字经济时代到来。数字经济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第三个历史新阶段,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要素将打破原有时空的技术障碍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重构,这种变化是数字技术带来的不可逆的人类社会长远、深层次变革。
2、贸易全球化萎缩,贸易安全及贸易保护渐成主流。国际政治经济发展方向发生了深刻的逆转,中国所处的外部国际局势逐步严峻,国际贸易的发展正经历着复杂的重构过程。
3、中国开启了走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以速度为主要增长导向的发展阶段,走入了缓慢深刻的以质量发展为主的新阶段,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成了各行业发展主题,每个行业经历着传统的转型变革,也积极孕育着未来可能的新发展机会。
4、农产品流通行业从街边菜市场、国营蔬菜公司在30年高速发展都已逐步成为各大城市的菜篮子。如今,农产品流通行业软硬件设施老化、区位及业态特点也受到城市扩容发展及规划的影响,中国线上购物人口已成主力,老龄化及城镇消费方式的巨大变化也对农产品贸易量及渠道流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农产品流通行业也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面临着自身发展的转型升级要求。
(二)新阶段发展总目标
2021年,在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乃至行业、产业背景都发生深刻变化,全国农贸联继续秉持初心,全面落实、实践“政府助手、企业之家、政企桥梁”的战略定位下,提出面向未来20年全国行业协会的第二个发展新目标,建设打造“现代型国内外行业服务平台”,通过四个5年计划完成全国农贸联新目标的实现。
现代型国内外行业服务平台的核心特征:
1、行业服务平台的内涵:以会员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定位;以价值为核心的服务能力打造;以多样性的服务生态建设。
2、现代型的内涵:建设数字型社团组织,以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和谐融入数字经济为历史使命;建设国际型社团,推动行业国内产业融合与国际贸易合作双向循环为发展宗旨。
三、新阶段发展总目标具体表现
(一)形成以专业为基础,价值为核心,产品为载体的核心行业服务能力,在全国性社团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及国内外品牌力。
1、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行业指引能力
形成以多维度数据的行业调研报告、深度分析报告等系列专业产品,作为全国农贸联拳头的会员独享权益服务及专业咨询服务,构建全国农贸联独有的专业竞争力及未来以数据为核心的行业指引能力。
2、建立以人才为本的行业服务振兴计划
形成以筛选、链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专家、教育咨询机构,共同开发行业人才培训、深度游学、案例教学等教育产品,建立以助推行业新人进入,人才升级、青年企业家过渡接班等行业人才振兴计划,推动行业在新阶段通过人才升级带动行业变革、高质量发展。
3、建立区域及全国调拨集散数据中心
推动行业整体数字化进程,建立以价格指引、平急保供为核心功能的,整合具有区域调拨、全国调拨能力的市场及进销商,建立全国及区域数据调拨集散中心,完成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大宗农农产品流通集散的数据整合目标。
4、建立高品质农产品的全国渠道布局
推动农产品流通行业与全国各地品质农业的在农产品消费升级过程中,建设国内外高品质农产品全国渠道布局,建立适应高品质农产品流通全国乃至国际的渠道品质控制及自律管理的高质量发展新体系,通过品质农产品渠道布局及管理,真正助力实现好产品走全国,走世界的乡村振兴目标。
在行业孵化培养100个品牌市场及100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经销商,作为未来20年双百品牌打造计划。
5、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的评价服务体系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高速发展的未来20年,推动中国好产品走出去、引进来,建立用标准连接两个市场、双向推动,贸易互赢。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非政府性的行业自律特性,建立促进民间贸易总的评价服务体系,促进守约、高质、互赢的贸易往来,防范、预警贸易单边主义、产业损害的国际贸易,为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建立资源赋能,质量评估、合作共赢的贸易服务机制。
(二)以专业突出、良好协作为突出优势建立政府关系,做好政府助手,助力部委政府的政策工作、赋能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
1、助力部委政府的政策工作
每年形成全国农贸联的专业调研报告及分析资料,提供业务相关主要部委,主动定期沟通行业发展问题,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推动国家各部委行业政策制定及执行。
2、赋能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
建立以大宗农品产销对接、品质农产品渠道布局、区域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为三大手段,赋能地方政府及产业,建立行业与地方产业合作及良好的政企关系。
(三)打造适应未来新阶段,以“党建引领方向、企业运作机制”作为双轮驱动发展的现代新型协会平台,具备国际影响力,行业凝聚力,价值品牌力。
1、平台国际影响力
推动RCEP国、中亚等中国友好贸易国及其他国双边、多边及区域经贸协定,建立单品集采、投资合作、资信筛查、黑白名单、争议解决等贸易服务机制,在农产品走出去、引进来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2、平台行业凝聚力
实现会员发展数量达1000家、区域分布各省及各市,具有行业强凝聚力的农产品流通协会,建立会员分层服务体系,构建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分级评价标准,推动行业健康、自律的高质量发展。
3、价值品牌力
推动行业与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行业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推动行业生态丰富多样性,以平台促生态,以生态促繁荣,积极打造一个吸引资源、连接资源、赋能资源的生态型平台,具有很强的品牌影响力。
4、创新经营机制,双轮驱动发展
积极创新协会内部经营机制,建立党政行业自律服务及市场价值服务双轮驱动的两种不同人才组织、利益机制, 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服务市场价值的现代新型社团,最终以党建指引方向、以价值驱动服务,以人才推动发展的全新协会平台。
5、建立吸引人才的创客化赋能平台
创新建立吸引人才、赋能人才的机制土壤,实现平台服务创客化发展,将大平台建设与小生态孵化结合起来,形成利益共享、发展共赢的新型人才赋能平台。
四、发展总目标四阶段部署
1、第一阶段(1-5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整理过渡期,以应对疫情保生存为基础,梳理发展20年运营经验,提取精华,传承创新,向以建设奋斗型文化、创新产品服务、团队多样化的以党建引领、企业运营双轮驱动的现代新型平台发展,积极进行机制探索、业务探索、文化探索,初步完成创新探索,旧组织彻底打破,新组织开始萌生。
2、第二阶段(2-5发展规划):2026-2030年为快速发展期,经历了第一个阶段传承与创新的正确方向探索,平台进入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快车道,内部团队专业程度高,人才年轻梯队形成;形成了以奋斗者价值评估与人才分配的文化机制土壤;形成了独特价值为服务能力的平台竞争优势;构建了具备核心产品的稳定长效营收基础;建立了企业运营与党政引领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新型社团雏形。
3、第三阶段(3-5发展规划):2030-2035为平台成熟期,经历了第二阶段的快速发展,平台已经实现现代型服务平台的发展目标,内部具备吸引人才,人才培养、人才留用筛选的文化机制及利益机制;外部具备核心产品为手段的服务能力及服务生态多样性建设。
4、第四阶段(4-5发展规划):2035-2040为平台稳定期,平台基本实现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历史任务,并推动了农产品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发展循环。
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副秘书长:张娟
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4年7月15日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调,做好新闻舆论工作,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会章程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基本原则和发布纪律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三)严格按照本会批准的内容和确定的口径进行发布,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四)遵循客观、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
(五)在进行重大新闻发布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向有关业务指导部门或领导和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和更替
(一)本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2名,通过工作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后任命;
(二)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三)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会领导负责人代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
(四)遇行业重大政策调整、协会重要事项发布等情况,由协会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五)新闻发言人名单及变更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任职要求
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二)熟悉协会和行业的全面情况;
(三)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会的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本会的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本会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经批准邀请本会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三)根据舆情监测情况,研究、分析、掌握新闻媒体对协会和行业的有关报道情况及舆论导向,及时向本会负责人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舆情处理工作;
(四)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